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包含哪些

2024-05-18 19:08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包含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强化财务建设,搞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二、组织本社人员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认真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财务管理,着重抓好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四、坚决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全面掌握本社财务状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加强内部管理,制订工作计划和岗位责任制,调动本社人员工作积极性,强化“合作社”工作职能,促进本社财务规范化、制度化。
  六、组织本社人员,努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岗位责任制
  一、服从本社成员大会的决议,认真服从理事会的领导及时向成员大会和理事会或理事长汇报工作。
  二、积极工作,以为本社成员增加收入为工作己任,按时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三、对外协调各部门关系,积极争取资金,招商引资来促进合作社大发展。
  四、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及时向理事长汇报,不得擅自支出现金。
  五、接受执行监事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员岗位责任制
  一、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登帐,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会计法》的要求做好财会工作。
  二、定期与社出纳对帐、结帐,并进行盘库,做好总帐明细帐,按时上报会计报表。
  三、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有权拒绝入帐,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提供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本社帐目的审计,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五、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存档会计资料及营销、承包经营合同文书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七、做好财务管理和本社财务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
  八、做好本社经营项目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制度使用现金。
  二、做到出纳现金严格分库保管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三、建立现金、存款日记帐,做到记帐及时,每月结帐,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帐款核对无误后向“理事长”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四、坚持制度,严格把好原始单据审查关,做到没有依据、印章不齐、数量金额不符、未经批准、白条白据不付款,对凭证上缺少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的拒绝入帐。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退回补办手续。
  五、严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坚持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库,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做到办完公事后五天结清帐目,前帐不清,后帐拒付。
  六、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向领导”交还存根,入档保管,领交手续齐全。
  七、搞好营销统计,记帐、合同管理等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一、合作社建立理财小组,小组成员设3名,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由社员代表和理事会分管监事的同志组成的设组长一名。
  二、民主理财小组设“麻山区黑土地玉米秸杆青(黄)贮存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一枚,由理财小组组长保管。
  三、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因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帐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四、合作社要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开展正常活动,履行工作职责,由会计提供帐簿进行清理、审核,每年不少于2次,审核后的帐、据要盖章,写出审核意见存档。
  五、经审核后,按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利用公开栏向社员群众公布。
  六、公开方式:由财务会计负责抄写公开内容,合作社负责做好具体公开工和,并负责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收集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一切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与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二、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现金存款分别核算,库存现金限制在1000元以内。
  三、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杜绝因私借用公款,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理事会入帐核算。
  四、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数额开支由合作社领导讨论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00元以上)须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领导交叉审批。
  五、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社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帐。
  六、出纳员与理事会每月结帐一次,结帐时要填写现金存款结报单,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保证帐款相符。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及其他文书资料,会计帐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料要进行专柜存放,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对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承包合同等要装订成册,专柜存档,由现任出纳负责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交接、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包含哪些

2. 农村合作社制度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不同地区它的制度会有不同。当然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农村合作社制度都有哪些

不同地区它的制度会有不同。当然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村合作社制度都有哪些

4. 合作社章程制度

法律分析:合作社章程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5. 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范章程。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人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的,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也可以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决权数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6. 农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人发起,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____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____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____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_月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7.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1.名称和住所。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本社的经营内容和特点,并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住所地的确定,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通过章程自己决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服务内容出发,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
2.业务范围。即章程中应当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这也是进行工商登记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的依据。
3.成员资格及人社、退社和除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社成员的资格、人社、退社和除名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其他适应本社需要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是否设立理事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等,由章程决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他们的任期、以及议事规则也由章程规定。如果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规定。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具体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由章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资额,但是,当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要记载在章程内。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应当对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作出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还将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好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8.章程修改程序。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讨论,并应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表决权数做出更高的规定。同时,修改章程的具体程序,也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当法定事由出现或者法定及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作社即应解散,如约定存在期间届满或者约定的业务活动结束。解散时对合作社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因此,章程对于解散的事由要加以规定,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清算办法作出规定。
10.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章程应当根据本社的业务特点和成员、债权人分布等情况,对有关情况的公告事项和方式作出规定。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根据本社具体情况,在上述事项以外作出其他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8.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

(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